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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有什么用 

周春明 


    什么是政治学?政治学究竟有什么用?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政治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在《政治学》这部被誉为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中,对政治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范畴作了初步阐述。近200多年来,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政治学这门学科获得了迅速发展。但人们对它知道得并不很多,许多人关于政治学的知识,无非是通过新闻媒体或投票选举、国会辩论、政府换届等政治活动了解一些。 

    要了解政治学有什么用,首先应了解什么是政治,它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什么作用。亚里士多德说过,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类社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解决生存资源的稀缺性问题,为此一是要解决生产问题,二是要解决分配问题。生产和分配首先体现的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构成社会。一个社会怎么生产,生产什么,怎么分配等等,人们会有不同的看法和分歧会产生种种矛盾和冲突。为了协调社会存在的分歧、矛盾和冲突,使社会得以较为平稳的发展,社会结构中便引入了一种新的生存关系要素--少数与多数、服从与支配。这种关系就是政治。所以我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先生认为:“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政治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政治是经济的最集中的表现,政治关系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方式、任务和内容;政治同时是一门科学,是一种艺术。但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问题,政治权力是实现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谈到政治,就不能不涉及到作为国家机关的政府和它所运用的权力。所以,我们可以将政治理解为,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资源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通俗地说,就是解决社会生活中,谁该得到什么,什么时候得到及如何得到的问题。 

    谁该得到什么,是指社会要对他所掌握的资源进行分配。大家知道,人是有欲望的,但是满足人们需求的资源通常又是稀缺的,不可能使每一个人的欲望都得到实现;而且人们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任何一个社会必须寻求一种途径来决定这些资源和代价是如何分配的。这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政治过程。决定“谁该得到什么”,是政治的基本功能。这是一个社会系统的关键部分,没有政治过程,社会就无法运转。因此,问题不是一个社会是否存在政治,而是政治过程采用何种形式。 

    同时,这种分配又必须是权威的。所谓权威性的分配,不是说一个社会的政治过程是由那些最有权威和最具权力的少数人或机构所控制。而是指在大多数社会,这种权威性的分配,是由拥有权威和权力的政府机构去作出决定。是否具有可行性是权威性分配的核心。诚然,参与分配过程的还有政党、社会团体、公众等政治主体。 

    任何政府作出的政治决定都要受到它所处的社会条件的制约,是社会系统一系列要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政府权威性的分配又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当不同的政治主体向政府提出不同的要求时,政府必须权衡利弊,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它们的不同要求并较为公正地分配社会代价,使参与政治过程的各个政治主体都尽可能地皆大欢喜,从而使政府制定的政策得以贯彻执行,政府的行为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也使得政权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的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又是一门艺术,是一门调节利益冲突的艺术。利益的冲突一直是历史与现实的主题,是政治产生的原因。社会生活中充满了矛盾与妥协、冲突与合作。政府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矛盾中,赢得机会的最大化,损失的最小化,不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福利的提高,是政府始终面对的课题。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对政治的内涵有了基本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对政治学研究对象和它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有进一步的了解。一般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权力的形式及运作规律的科学。它包括政治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治、比较政治、公共政策、行政管理和国际政治等多个研究领域。 

    掌握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对于深化我国的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发展,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有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时期,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也日益显现。能否有效地协调、缓解这些社会冲突和矛盾,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可以借鉴政治学中积极的非零和博弈方式,首先强调利益冲突各方的共同利益,引导他们采取相互合作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协调各方的利益,争取多赢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发展氛围,使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更大的收益,并分担相应的社会发展代价。 

    遏制腐败,规范各级权力部门的行为,既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呼声。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权力总是由具体的个体受人民委托、代表国家行使的。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代表人民控制着大部分政治权力,控制着政治运行过程,为国家制定重要政策。为了使他们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对政治过程进行规范控制,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必然走向腐败,这是政治学的一条公理。深入地研究政治权力的分配、行使和制约问题,对于增强政府行为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向心力和凝聚力,降低政治运行的社会成本,是大有裨益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当前人们谈论的又一热点话题。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人民群众要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根本利益,既应与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又必须积极培育自身的政治文化,增强自身的政治意识和以政治判断能力、政治表达能力、政治认同能力和政治自治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参与能力。如何积极地引导人民群众形成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是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的又一重要任务。而这同样要求领导干部掌握相应的政治学知识。

                                             (作者单位:北京市委党校)

                 

                          中国的五大宗教

                 (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我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其中流传广泛并被广大信众所接受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 宗教无小事,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将长期存在,宗教问题仍然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对我国的宗教状况和相关的知识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是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并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一、五大宗教的起源
   (一)佛教。佛教起源于公元前6-5世纪的古印度,公元前3世纪发展成为世界性的宗教。佛教的创始人是释迦牟尼,系古印度迦毗罗国(今尼泊尔王国境内)王子,姓乔答摩,名悉达多。因其属释迦族,故尊称他为释迦牟尼,意思是释迦族的圣人。佛教的基本教义是四圣谛、八正道、十二因缘等。四圣谛也称四谛,“谛”是真实不虚之意,指佛教的真理,有苦、集、灭、道四谛。八正道是指正见、正思维、正语、正业、正命、正精进、正念、正定。十二因缘是说明众生生死流转的因果联系。佛教的主要经典是《大藏经》。
    原始佛教在释迦牟尼去世后的100年至200年期间,在印度本土得到空前迅速发展,后经过多次分裂最终形成了大乘佛教和小乘佛教。小乘是相对于大乘而言,是大乘佛教对原始佛教和部派佛教的贬称。大乘佛教兴起于公元1世纪的印度南部,在公元2世纪获得较大发展并形成了大乘佛教经典。公元前3世纪,佛教开始向印度周围的国家传播,先到斯里兰卡继而到东南亚的泰、缅等国,形成南传上座部佛教,也称巴利语系佛教。小乘佛教与大乘佛教并行传播,传到中国、日本、蒙古等地的佛教形成北传佛教。目前在东南亚及南亚各国流行的佛教属上座部佛教,不使用带有贬义的小乘佛教的称呼。 
   (二)道教。道教为中国本土宗教,道教思想根植于老庄文化,产生于汉代。元代以后正式形成全真、正一两大派,至今已有1800年的历史。道教尊老子为教主,教义十分庞杂,主要有尊道贵德,生道合一,天应天威、心神合一,天人一体、修丹成仙,五道转轮等内容。道教的主要经典是《道藏》。道士经常诵读的经典有《玉泉经》、《道德经》、《黄庭经》、《悟真篇》、《参同契》等。
    道教形成宗教实体始于东汉,随后伴随着中国古代社会制度的变更和文化潮流的演进不断发展。魏晋南北朝是道教形成和确立的时期,隋唐至北宋是道教发展至极盛阶段。南宋至金元时期,道教在华北和南方出现了不同的数十个新道派,宣扬三教合一并注重内丹修炼。明清两代五百余年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道教也呈现出停滞不前的局面,但对中国文化的精神生活和风俗民情仍有很大的影响。
   (三)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是七世纪在阿拉伯半岛传播开的一种宗教,创始人是麦加人穆罕默德。随着阿拉伯半岛被伊斯兰教统一和阿拉伯帝国的建立,伊斯兰教由民族宗教成为世界性的宗教。伊斯兰教的信徒称穆斯林。伊斯兰教的教义由基本信仰、宗教义务、善行三部分组成。基本信仰主要指信安拉、信天使、信经典、信使者、信后世,五项义务简称五功,指穆斯林在宗教生活中要坚持行善止恶,遵守道德规范。伊斯兰教的主要经典是《古兰经》。
    当代伊斯兰教主要覆盖西亚、北非、中亚、南亚、东南亚等地区。伊斯兰教于公元七世纪传入中国,元至明代中期,伊斯兰教在内地获得了广泛的传播,对回回民族的形成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唐代伊斯兰教传播活动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元代伊斯兰教覆盖全国,明朝回回民族正式形成,清代伊斯兰教分化为四大门宦。
   (四)天主教。天主教是基督教的一个派别,中文直译为“罗马公教”或“罗马天主教”。天主教自公元1世纪在巴勒斯坦兴起后,历经两个多世纪的镇压和迫害,经过几代神学家的加工,使其教义、教规和神学思想更加精致并开始向统治阶层传播,基督教在罗马帝国时期得到合法化和空前发展。公元四世纪,基督教被立为罗马帝国的国教,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基督教遍布欧洲、西亚和北非。1054年,基督教分裂成为罗马公教和东正教两个教会。明末,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来华传教时为了便于传播,与他的同伴们把基督教信奉的神译为中国传统宗教观念中已有的上帝、天、天主,最后由罗马教廷定名为天主,这就是罗马公教在中国被称为天主教的由来。天主教以《圣经》(包括旧约、新约)为经典,其基本教义是上帝创世说、原罪救赎说、天堂地狱说。天主教注重礼仪,有完整的宗教仪式,主要的宗教活动为洗礼、坚振、告解、圣体、婚配、神品、终傅七件礼仪。
   (五)基督教(国际上称基督教新教)。基督教是伴随资本主义的兴起而产生的革新派别,是16世纪西欧宗教改革运动的产物。16世纪初,马丁路德提出因信称义说,主张《圣经》是人们信仰的最高准绳,每个人都可在阅读理解圣经的基础上解释《圣经》,产生信仰,得到精神上的解脱和安慰,满足宗教上的需要。这一理论否定了教皇的权威及固有的教阶制度和教士特权,提出在经济、组织、信仰等方面与罗马教皇断绝关系,建立民族的、廉洁的教会。基督教由此而产生并在欧洲广泛传播。基督教在1840年后开始传入我国。基督教的经典是与天主教译本不同的《圣经》,各教派奉行的教义主要有三位一体说、原始原罪说、救赎说、信仰灵魂不灭和世界末日说。因基督教灵活开放的宗教活动方式和坚持信徒与教牧人员在宗教地位上的平等观念,使基督教以欧洲为中心在世界各地迅速传播,现在全世界基督教约有600多个大小教派、19500多个独立的教会团体。 

二、我国五大宗教的发展情况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我国的宗教徒有爱国爱教的传统。我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在我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未发生过宗教纷争;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这与我们党坚持实施正确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紧密联系的。
   (一)佛教。佛教在我国有汉语系佛教、藏语系佛教和巴利语系佛教三大派。历史上佛教一直是统治阶级维护其封建制度的文化工具,它的许多教义虽然客观上也反映了劳动人民对现实苦难的抗议和叹息,但是佛教在近代革命中几经改革,却没有摆脱被统治者利用的状态。新中国成立后佛教发生了重要的变化。1953年成立了佛教协会,实现了各民族、各宗派、各地区佛教的大团结,藏传佛教也获得了新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佛教事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二)道教。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在明清以后随着传统社会的解体而逐步走向衰落。新中国成立后,道教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首先废除了道教中存在的封建地租制度,使道众能够自食其力,道教宫观成立了民主管理委员会。中国道教协会也于1954年成立。现在我国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万余人。
   (三)伊斯兰教。伊斯兰教主要有逊尼派和什叶派,我国伊斯兰教基本上属于逊尼派。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主要有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孜别克、撒拉、东乡、保安10个民族。这10个民族的人口约1800万,其中除主要聚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及甘肃、青海等地区外,分散在全国各地。建国后,为了促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发展,由宗教知名人士于1953年发起成立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并针对我国伊斯兰教门宦教派众多的特点进行了宗教制度改革,废除了伊斯兰教中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及伊斯兰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在我国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
   (四)天主教。  新中国成立后,  帝国主义被驱逐出中国,  为中国天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创造了条件。1950年后针对罗马教廷的粗暴干涉,我国天主教界进步爱国人士发起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倡议并迅速得到全国天主教信徒的拥护。1957年7月,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成立,相继在全国各地成立了地区性爱国组织,中国天主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80年代以来,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天主教的教务活动围绕“爱国爱教、敬主爱人、投身四化、服务人群”的主要任务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排除罗马教廷的干扰和破坏方面取得了重大胜利。截止到1997年,我国共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爱国宗教组织1500多个,教职人员约40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天主教神哲学院11所。
   (五)基督教。基督教新教于公元十九世纪初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基督教界爱国进步人士开展以自治、自养、自传为主要内容的“三自”革新运动。1954年7月基督教界成立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提出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基督教徒,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令,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1980年又成立了全国性的教务机构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现有基督徒约10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

三、北京的宗教状况
    北京市是个多宗教的城市,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有依法登记的市级宗教社会团体8个,即北京市佛教协会、北京市居士林、北京市伊斯兰教协会、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北京教区、北京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北京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北京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本市约有信教群众50多万人,其中佛教估计有20万人,道教5万多人,伊斯兰教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统计有24万人,天主教4万人,基督教2.5万人。全市现有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00处,其中佛教7处,伊斯兰教68处,天主教17处,基督教8处,宗教教职人员500多人。全市有3所宗教院校,即北京市伊斯兰教经学院、  北京天主教神哲学院、基督教燕京神学院。
    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注意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注重加强党同宗教界的联系。宗教界长期坚持爱国爱教的宗旨,使首都宗教界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的实践表明,我们党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党同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牢固的。我们要认真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开创首都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宣 传 提 纲


  新修改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第11届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实施办法》的审议通过,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人阶级的高度信任,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殷切希望。《实施办法》的修改,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工会工作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实施办法》修改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1、修改《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贯彻新修改的《工会法》,要求我们必须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我市1994年9月8日制定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是由北京市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实施办法》依据1992年全国人大新制订并颁布的《工会法》,就我市贯彻实施《工会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我市各级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项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工会法》实施以来,由于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工会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并于2001年10月27日经第9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会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和强化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对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保护工会干部履行职责、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予以法律制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建立健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作出了规定。原《工会法》四十二条,修改后的《工会法》五十七条,修改和增加的条款达四十四条之多。我市的《实施办法》如不重新修订,显然无法适应修改后的《工会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使工会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北京市明确提出了努力实现首都经济的新发展、努力实现首都文化建设的新突破、努力实现首都人民生活水平的新提高的新发展目标。新世纪,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将进一步得到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形式日益多样化,各级工会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大量出现,如何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党领导的工会中来?在国有企业实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进行重大改革、改组、改制的过程中,如何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连年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制度等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突出维护职责的同时,如何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职工群众的代表和维护作用等等。修改前的《工会法》和《实施办法》由于历史局限性的原因,对工会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没有作出规定。为使我市工会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必须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工会工作的新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如何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作出了一系列指示。全市各级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首都的大局,认真落实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突出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在推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并发挥其作用,积极推进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以及开展对困难职工和困难职工群体的"送温暖"工程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工会工作的这些新发展,迫切需要法律的保护,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2、《实施办法》的修改过程
  在国家修改《工会法》的同时,我市即启动修改《实施办法》的准备工作。2000年初,我市成立了修改《实施办法》准备工作领导小组,2001年10月更名为修改《实施办法》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市总工会、市法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律界人士、基层工会干部共21人组成。同时,建立了由15人组成的起草小组,负责具体的起草工作,并责成4人主笔。2002年2月,经市委批准、市人大主任会议同意,将修改《实施办法》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并决定5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第一次审议,7月第二次审议。领导小组成立后,先后就全市工会的各项工作包括民主管理工作、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工作、送温暖再就业工作、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等进行调研,摸清了工会工作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形成了修改《实施办法》应解决的14个方面64个问题。与此同时,全市工会加大了工作创新的力度,在建会、民主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送温暖再就业、源头参与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修改《实施办法》创造了宝贵的经验。为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小组先后整理出4份资料,即党和国家领导人论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涉及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北京市工会工作基本情况、北京市工会工作相关数据资料。采取开门立法的做法,先后召开了40多次各种类型的座谈会、研讨会、专题会以及实地考察。2001年12月底,将《实施办法》(讨论稿)提交市总工会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并提请全市工会组织提出意见。2002年3月至7月,市人大就修改稿两次书面征求市委、市政府相关委办局的意见,召开了法律顾问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召开会议听取了部分人大常委的意见。在此期间,市总工会以书面形式就各方面提出的100多个问题作出答复。2002年4月,市人大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修改稿,同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月,市人大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后,决定在5月召开的第34次人大常委会上进行第一次审议。5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有9名委员和2名人大代表发言,大家一致认为修改《实施办法》十分必要,充分肯定了修改的情况,同时提出了38条修改补充意见。会后,市人大就重点问题组织了考察,再次对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并提交法制委员会、主任会议再次审议。2002年7月15日,提交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进行二审,有2位委员、1位代表提出4条修改意见,修改后再次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于7月18日进行表决,获得全票通过。至此,全市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翘首以盼的《实施办法》,经过二十几易其稿,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3、修改《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这次修改《实施办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对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工会法》的法律范围内,结合北京市的实际,修改出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符合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的、体现时代特点的、操作性比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来,为全市工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中央对修改《工会法》所要遵循的原则的要求和市委对修改《实施办法》的要求,修改《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把党对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党对工会的领导;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责,使工会的维护职权和职责相适应,为工会发挥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创造条件;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变化,使工会工作与时代发展相适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权威性;紧密结合北京的实际,修改出一部适合北京实际情况的、操作性比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来。
  《实施办法》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与方方面面都有关系,妥善处理好这些关系,对修改《实施办法》至关重要。一是处理好《实施办法》与《工会法》的关系,要以《工会法》为依据,做到既不与《工会法》的原则、精神相抵触,同时又充分考虑到北京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对于《工会法》中明确的无争议的根本原则性的内容,以及《工会法》中规定较细、操作性较强的内容,《实施办法》不再重复照抄;对于《工会法》中规定比较原则、不易操作的内容,《实施办法》根据北京的实际情况,从程序、内容、方法、途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符合《工会法》精神,不超出《工会法》规定的范围,实际工作急需的,尽可能予以充实完善。二是处理好与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的关系,以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为指导,充分体现党对工会工作的指示精神。对于政策、规定与《工会法》内容一致的,《实施办法》给予全面体现;对于政策、规定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也尽可能具体化;对于政策、规定涉及到的一些较深层次的问题,《实施办法》作出最基本的规定或倡导性的规定,引导各类组织的健康发展。三是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做好相互间的衔接工作。对于与《工会法》有联系的规定,在修改《实施办法》时注意不要发生抵触;对于较《工会法》更为具体的规定,尽可能地吸收到《实施办法》中来;对于《工会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就同一问题的不同层面的规定,在《实施办法》中要一并表述出来。四是处理好与工会实际工作的关系,充分反映成功经验,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实施办法》给予充分的反映;对于实际工作急需解决且能够把握准的问题,《实施办法》力争作出规定;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凡符合《工会法》精神的,一般作出原则规定,有的放在《<实施办法>释义》中处理。
  4、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这次修改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要把党对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近年来,党中央对工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如关于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指示;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必须做到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权益上维护、素质上提高的指示;关于要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的指示;关于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的指示等,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很好地体现了这些精神。比如,《实施办法》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要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的精神,明确规定,所有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实行民主管理,有的可以建立职代会制度,有的可以实行与其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规定实行职工董事的范围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制;根据中央和国务院两办制定的深入推行厂务公开的精神,对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职权进行了充实;根据中央"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当建立工会组织"的要求,就如何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保障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等。《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对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开展工会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第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这次修改《实施办法》,主要是针对工会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比如,针对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针对当前因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情况,明确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针对一些单位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决定的问题,明确规定:"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等。这些规定,对于有效地解决工会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将起到强大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作用。
  第三,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作为地方立法,必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实施办法》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特点。比如,关于少缴、拖延、不缴工会经费的,明确规定,首先由"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参加工会的,明确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关于如何处理的问题,明确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作出这些程序性、规范性很强的规定,有助于各级工会更好地实施《实施办法》。
  第四,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使工会的维护职权与维护职能相统一,使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这次修改《实施办法》的重点。关于工会的维护职权,不仅保留了1994年《实施办法》赋予工会的提出意见和建议权、要求重新处理权,还明确了工会具有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监督的权利、具体维护的权利、参与的权利、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工会经费和财产保护的权利等,在履行监督权利时,还规定工会具有建立监督组织的权利、实行监督的权利、调查的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交涉的权利、提请人民政府处理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等。同时,还规定,单位行政必须对工会的意见进行重新研究或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在此基础上,专门用一章七条作出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这些,都加强了《实施办法》的权威性,对工会工作起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
  第五,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法律既具有相对滞后性,又具有相对前瞻性,《实施办法》的前瞻性更为明显。比如,由于经济成分的多样化、企业类型的多元化、单位分布的复杂化、职工就业的多变化,工会组织建设仅仅局限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已远远落后于上述形势的发展,《实施办法》适时地增加了"其他组织"同样要建立工会组织的规定。这一规定,一方面适应了当前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作出规定,即不管再出现什么新的类型的单位,凡有职工的,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又比如,当前我市开展工资协商的单位还不多,但这是改革的发展方向,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因此,《实施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对今后推行工资协商十分有利。再比如,关于在非公经济实行职代会制度和董事会的职工代表制度,目前只适用于一小部分单位,但随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会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实行这一制度,《实施办法》作出的这些规定,无疑对推进这一工作将起到倡导的作用。
  5、修改《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是我市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品格,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认真实施《工会法》,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首都工人阶级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的重要方面;是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从工会的基本职责到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整,开创我市工会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措施。《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实施办法》的修改和颁布实施,有利于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是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的组织保证。随着改革的发展,我市多种所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其组织形式、分布状态、流动变化更为多样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职工数量大量增加,其组成结构、就业方式、活动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如何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作为一个历史课题摆在我们面前。《实施办法》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在总结我市建会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工会组织的建设要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到各种类型的"其他组织";所有职工,不论是本市职工还是外地职工、不论就业时间长短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的领导体制要从市和区县,一直延伸到乡镇、街道,延伸到社区、村;上级工会有帮助指导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责任,对开业或成立半年仍没有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深入到职工中去进行帮助指导,等等。这些规定,必将从组织上保证工会桥梁纽带作用的发挥。
  《实施办法》的修改和颁布实施,有利于发挥工会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加强源头参与,扩大基层民主,是工会发挥社会支柱作用的重要方面。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一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经济决策、重大调整措施、重要制度规定,成为影响职工队伍乃至社会稳定的关键。如何及时反映职工意愿,对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护和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深化改革至关重要。《实施办法》适应这种需要,明确规定要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制度,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要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就涉及劳动关系调整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职工对本单位重大决策进行审议;要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度,选举职工代表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职权;要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以及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或吸收工会参加会议,等等。《实施办法》的这些规定,必将有力地推动工会源头参与和基层民主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的修改和颁布实施,有利于发挥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个单位要普遍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就职工的整体利益与单位进行协商;各级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单位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问题,工会应当制止,要求纠正并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工会具有调查权、交涉权、要求停止侵害权、提请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权、提请人民政府处理权,等等。落实这些规定,对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发挥好、调动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将起到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实施办法》的修改和颁布实施使我市工会工作有了一部适应时代需要的、能够为全面推进工会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的地方法规,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规,必将使我市工会工作再上一个新水平。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改的《实施办法》共计7章66条,涉及工会工作的方方面面,具有很丰富的内容,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会工作,都将起到重要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的作用。
  (一)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这次修改《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并作为主线贯穿全篇。
《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究竟是干什么的,究竟应当起什么作用,是工会第一位的问题。《实施办法》依据《工会法》作出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这一问题,即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法律地位就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基本职责就是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六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实施《实施办法》时应当依据《工会法》的规定来把握。这里所说的职工合法权益,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会议、文件明确规定的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等方式约定的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应当列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途径,根据北京市工会工作的实践,《实施办法》明确了四项制度和一条途径,即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以送温暖再就业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工作。
  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责,是党和国家对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全局中的准确定位,是广大职工对工会的需要,是工会服从服务于党的全局的最重要的手段。当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相当严重,有的甚至发展为群体性、过激性行为,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实施办法》重申《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全市工会统一思想,最大限度地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以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首都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基础和前提。做好新建企业的建会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党领导的工会中来,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在总结我市建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办法》针对问题,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有:针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的多样化,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这里所说的"其他组织"包括外地驻京办事机构、外国组织在京办事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针对职工"入会率"低的问题,《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针对一些单位不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工会法》已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实施办法》第九条作出进一步规定,即"开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针对多数新建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现状,《工会法》调整了组建工会的人数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予以重申,即从原来只允许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调整为"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等更为灵活的规定;针对加强对新建企业工会领导的需要,从北京的实际出发,对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作出调整,《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企业基层工会可以建立联合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这一调整,特别是规定可以在社区和村建立工会联合会,具有重大的意义。工会的组织领导体制应当贴近基层工会,由于首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新建企业散布于社区、村内,迫切需要进一步将工会领导体制的重心下移,使各级工会组织能够有机地联系起来。能否实现这种重心下移,能否使工会的组织领导体制贴近基层,成为当前工会工作能否适应形势的关键。《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这种战略性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设置和保护的力度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工会履行维护职责力度的加大,工会干部问题凸现出来,成为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当前在工会干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工会干部的设置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一些单位精简人员,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减员问题突出出来;二是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一些工会干部由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打击报复,需要法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在遵循《工会法》规定的基础上,就这些问题作出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工会干部的设置作出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由谁来担任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直接关系到工会的代表性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针对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罢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作出这些规定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各种类型的侵犯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情况,尽可能将可能发生的侵犯情况列入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在第五十条规定"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这一规定,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工会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会工作人员"是指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或履行职责、行使工会职权的人员,主要包括:专、兼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组织员,组建工会筹建工作负责人,专职工会工作者,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代表职工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职工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等。
  (四)就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出规定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重要手段,在诸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手段中,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实施办法》从北京的实际出发,就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主体、程序、内容、争议、职工代表的保护等方面作出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这样规定与过去相关法律最大的区别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不再是"可以"有自由选择性的规定了,而是必须推行,只要一方提出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就应当回应,不得拒绝。《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会与单位要"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这一规定确定了平等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突出作用,使其成为既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必经程序,又是独立于集体合同之外的一种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签订集体合同的多种形式,即除了企业可以与本单位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也可以签订集体合同,这是我市第一次从地方法规上明确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这一规定,适应了我市企业类型复杂多样的特点,有利于扩大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工资协商是集体合同内容的核心问题,是提高集体合同制度的最重要方面,是平等协商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也是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工资分配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年年都要就工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成为集体合同的一个附件。《实施办法》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工资协商固定下来,对深化集体合同制度,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五)就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作出更为详尽的法律规定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实施办法》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列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推行职工民主管理,是由我国的工人阶级性质和工人阶级在我国政治及社会生活中的领导阶级地位决定的,是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第四十一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作出规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规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就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内容上作出补充性规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决策问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做好企业民主管理,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这一规定,符合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也反映了北京的实际情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制度的作用将逐步发挥出来。《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文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这对于工会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确保职代会审议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这对于落实职代会决议,提高职代会质量,调动参与职工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法律保护作用。
  (六)完善了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职权
  使工会的维护职权与维护职责相统一,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实施办法》依据《工会法》的原则规定进行了细化。除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权利、民主管理权利外,还规定工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
  第一,监督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这一规定明确工会有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职权。
  第二,具体维护权。这次修改《实施办法》的一个突出点,是明确规定了工会对职工具体权益的维护,主要包括:
--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职工的劳动就业权是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首要问题,也是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最敏感问题。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必须做好对职工劳动就业权的维护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工会具有帮助和指导职工的权利,这种帮助指导包括向职工宣传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为职工提供各种服务、监督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工会要全过程监督,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都要进行监督;对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对经济性裁员,授予工会组织职工审议权,即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审议的不得出台。
  ——维护职工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就此作出规定:其一,工会对职工获得社会保障权的维护手段主要是进行监督;其二,市和区、县总工会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其三,基层工会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并督促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这些规定,充实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细化了具体维护的要求,有利于工会做好维护工作。
   ——维护职工其他合法权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就此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是:维护的内容包括,所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特别是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侵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总之,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哪些方面受到侵犯,工会就应当在哪些方面进行维护;其二,维护主要手段是,"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侵权方面进行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规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其三,对仍不改正的,规定"工会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依法处理",这些规定,对于制止各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维护职工的人身权利。针对近年来一些单位对职工采取的种种非法手段,《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形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对此作出规定,其一,"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从组织上予以保证;其二,在主体工程提交使用前,工会要参加"三同时"监督;其三,在生产过程中,工会发现问题时,具有"紧急避险建议权";其四,在发生事故时,工会有参与调查处理权;其五,对形成伤害且属于单位未能采取措施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权。推行市场经济,劳动争议不可避免,因此,工会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实施办法》关于工会参加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主要有: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市和区县总工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明确工会具有调查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职工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由于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而败诉。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由工会代表职工取得证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此作出规定,明确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规定工会在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明确有关单位的责任,即"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对处分职工的,工会有提出意见权,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在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一旦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如何参与、如何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是工会在新时期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在这类事件中工会的合法身份是"代表职工",工会既不能作为单位行政方面的代表,也不能作为中间人,而是必须代表职工,反映职工的意见,争取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大实现;二是明确了工会参与解决的方式是"协商"的方式,根据"协商"的规则,工会是"协商"的一方,单位是另一方,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工会是行政方"下级"的问题;三是明确了工会在协商中的责任,即应当"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合理的要求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四是对单位如何处理提出要求,即"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五是对上级工会提出要求,即"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这些规定,将工会参与处理停工、怠工事件中的措施细化,有利于这类问题的妥善解决。
  第四,参与权。工会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家立法以及政策、措施的制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实施办法》对工会源头参与作出若干规定。一是规定参与的主要内容,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二是规定了两项重要的制度,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制度和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三是规定有关方面在"组织监督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这些规定,对工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法律保障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
  除以上几项重要职权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工会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与企业进行交涉的权利、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权利、提请人民政府处理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等。正确行使法律赋予工会的这些职权,必将有力地推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七)加强了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法律保护
  工会作为我国的重要社会团体,承担着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职工利益的代表和维护作用;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需要开展大量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活动来吸引、组织职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工会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所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所有这些,要求工会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相当的财力保证。为此,新修改的《工会法》就工会经费的收缴和工会财产的保护作出原则规定,《实施办法》从北京的具体实际出发,对这些规定予以细化。
  当前北京市工会经费的收缴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公有制企业虽然收缴率较高,但仅仅达到60%;非公有制企业尽管近年来加大了收缴力度,但收缴率只有不到10%;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单位存在工会财产流失问题;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工会经费的缺少处罚手段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针对一些单位少缴、不缴或拖延缴费的问题,第五十一条还规定"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少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保证上述规定的执行,第五十二条规定"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针对改制企业工会财产怎么办的问题,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实施办法》的这些规定,为工会组织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八)明确了违反《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保证《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1992年的《工会法》和1994年的《实施办法》均缺少法律责任,一些单位不执行法律规定甚至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法纠正,使工会工作出现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大家称《工会法》为"豆腐法"、"棉花法"、"弹簧法"。针对这一问题,这次修改《工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修改《实施办法》同样如此,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了《实施办法》的执法主体和工会组织的诉权,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弥补了1994年《实施办法》的不足。
  《实施办法》明确了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第五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施办法》对各类违法行为均作出了明确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妨碍行使结社权即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责任、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对参加工会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对阻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对侵犯工会财产权的法律责任、对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等。
  《实施办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为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从法律的角度讲,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将得以追究,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从以上对《实施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可以看出,许多各级工会在实践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次修改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相应的措施。《实施办法》的修改,将对工会工作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不仅会增强工会组织在广大职工中的凝聚力、影响力,使工会的各项工作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新世纪,而且将为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工会组织依法维权、依法治会、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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